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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民商法讲义
民法通则
民法概述
民法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和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
(一)定义: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笑脸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根本规则、
(二)内容
1、平等原则: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刑法的重要标志。
2、自愿原则:体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公平原则: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时,可请求法院撤销。
4、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行使自己权利时不能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国家政策、社会公德)。
第二节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出生时间确定依据依次为:户籍证明、医院出具出生证明、其他;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注意:当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时,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向抵触时,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依据年龄和智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向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
(4)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以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5)无、限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他人不得以其为无、限人为由主张行为无效。
(二)自然人的住所
1、户籍所在地是自然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外;公民尤其户籍所在地迁出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三)监护
1、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未成年人父母为其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有下列人员担任:(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有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有法院裁定;无前述人选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仅指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有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有法院裁定;无前述人选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影城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2)监护人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期间,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有监护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四)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1)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无上述代管人或上述人无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失踪人涉及诉讼的,由代管人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
(2)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货确知其下落的,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从事实发生次日起算),或者因意外事故(从意外事故发生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