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假设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平安、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平安交管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核发身份识别芯片和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协会应当在经审核合格后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身上安装车辆身份识别芯片,将其纳入本行业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管,并与市公安交管部门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联网。
第十八条 【特定行业申请备案材料】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交验车辆,提交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应当查验车辆,审核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使用单位营业执照;
〔二〕车辆驾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属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住证。如无居住证,应当由企业开具在职证明;
〔三〕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五〕车辆参数和车辆照片;
〔六〕投保凭证。
每辆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最多可以备案两名驾驶人。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 【特定行业变更备案】获得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一〕车辆使用单位变更名称及住所的;
〔二〕变更行驶区域的;
〔三〕变更车辆驾驶人的;
〔四〕变更企业账户的。
第二十条【特定行业注销备案】特定行业备案电动自行车需要注销的,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行业协会审核后,通过备案系统上传相关资料。市公安交管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特定行业企业或者驾驶人员不得将电动自行车用于备案事项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已备案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二条 【统一标识】规模较大的特定行业应当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
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使用本企业专用标识和编号,并将其粘贴或喷涂在车身明显的位置。
具体管理方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 【非特定行业申请备案和变更备案】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经备案后可以在准行区通行。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经审核合格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予以备案并核发备案凭证。
已备案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驾驶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原办理备案的单位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 【遵守交通规那么】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遵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逆向行驶;
〔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五〕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前方正向骑坐;
〔六〕,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七〕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八〕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
〔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平安头盔;
〔十〕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停放平安】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阻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平安。禁止在机动车道或者消防通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 【充电平安】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平安。在室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夜间充电的,应当有专人看管。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平安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应当有专人看管,并对充电设备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 【消防平安管理责任】有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效劳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平安管理;没有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平安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宣传教育】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电动自行车平安行驶的行为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交管部门、教育部门、街道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驾驶知识和通行规那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