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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916581885 2022/8/25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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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备案。市城管部门发现到达建筑垃圾排放标准规定条件、需要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装饰装修人。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十三条【核准条件】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城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准: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平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与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平安、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前款第〔一〕项中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应当符合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运输时间、路线。
第十四条【核准文件及效力】 核准文件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排放量;
〔二〕运输单位、运输的时间、路线;
〔三〕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企业名称、地点;
〔四〕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或者综合利用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核准文件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施工、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做到施工出入口硬化铺装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及时催促经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运输,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场地及出口配备二名以上专职保洁人员,采取以下保洁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作:
〔一〕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
〔二〕施工场地出入口按长十五米、宽三米以上的标准铺设硬底路面;
〔三〕设置冲水槽、冲水设备。
不得在道路、桥梁、河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它非指定的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运输许可】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建筑垃圾运输承包单位的,评标时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从报价、质量、工期、施工规划、投标人资质信誉等方面对投标人进行评议,淘汰报价低于合理运输本钱的投标人。
用于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的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贴于车辆挡风玻璃右下角醒目位置,不得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
第十七条【运输要求】 建筑垃圾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并实施完全密闭式运输;
〔二〕建筑垃圾装载量不得超过车厢挡板;
〔三〕在驶离建筑工地前,车体应在建筑工地围护栏内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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