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0年我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注意事项
2010年是“十一五”发展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基础研究发展趋势和“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突出激励创新、稳定支持和超前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的资助模式,确立了研究项目、人才项目和环境条件项目,三个资助系列项目的定位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构成了目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
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基金委将面上项目管理办法、青年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地区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另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了医学科学部后,生命科学部也调整了内部结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情况说明
(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重点项目、杰青项目、国际合作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原则
此次制定和修订工作严格依据《条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力求使《条例》有关规定和原则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原办法中与《条例》相符的基本保留,与《条例》有矛盾的条款,按照《条例》要求修改或删除。文字部分尽量使用《条例》文体和名词叙述;部分内容直接引用《条例》。
二、共性修订要点
(1).明确了申请人(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在申请和结题过程中的责任
(2).增加了单位注明要求
(3).明确了申请人对评审专家的选择权利
(4).重新定义初审并明确初审标准
(5).提出了“非共识项目”推荐与评审程序
(6).增加了评审意见的反馈主体
(7).增加了复审工作环节
(8).增加了决定告知义务
三、面上项目的修订
三、面上项目的修订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在新办法中放宽了面上项目申请资格,除脱产研究生外凡符合《条例》第十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面上项目。
原办法中对面上项目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未作限制。现办法对面上项目合作单位限制为不超过2个。
四、青年基金项目的修订
关于申请人资格
沿用原办法的规定,在青年基金申请人资格的基础上增加了不超过35岁的年龄限制,
同时规定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且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不能申请青年基金项目。
五、重点项目的修订
关于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鉴于重点项目资助强度较高,要求申请人具备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研究条件和研究队伍,将《条例》中要求申请人“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具体明确为“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重点项目”,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人员,以及在读研究生(包括在职研究生)和博士后不能申请重点项目。
六、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修订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五)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六)与境外单位没有正式聘用关系;
(七)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九个月以上。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华人青年学者,符合前款(二)至(七)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不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