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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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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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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实施).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局部、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效劳支出或物业效劳本钱。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效劳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效劳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效劳的车位、车库。
第十二条 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第十三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效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当。
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效劳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效劳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效劳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减免期限和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效劳企业约定。
第三章 汽车停放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汽车停放费和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公布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
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效劳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五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汽车能否停放。
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效劳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由车位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效劳企业代收,分别核算。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效劳本钱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租金。
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地下与地面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当保持合理比价。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其汽车停放费按本方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其汽车停放费、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
人防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其管理方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效劳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的,在约定时限内免交汽车停放费。
第四章 其他效劳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特约效劳费,是指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效劳企业提供特约效劳而收取的费用。
特约效劳费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效劳内容、效劳质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代办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代办效劳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代办效劳费收费标准由合同双方根据效劳内容、效劳质量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