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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版
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实施稿)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全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铜仁市中心城区、江口县城、大龙经济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的编制、修改、以及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规范、标准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余各县(自治县)、镇规划区的建设活动、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划区之外的国有土地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村民建房等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中心城区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铜仁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并由城乡规划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应按照海绵城市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第五条 (鼓励创新)鼓励项目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人居环境设计在空间构思、立面形态、建筑屋面处理、城市天际线方面进行创新;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六条 (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中心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含江口县、大龙经济开发区)和各县(自治县)县城规划区(不含江口县、大龙经济开发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 (用地性质比例)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商品住宅功能;
(二)住宅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商业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5%,本比例计算不含公共服务设施面积。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住宅混合布局的用地,住宅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四)老城区控规中明确的商业用地不得兼容住宅功能。
第八条 (规划条件)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 使用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限高、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设施配套要求、节能设计、消防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地下空间利用、停车泊位、日照、建筑后退红线距离、防灾减灾、建筑体量、风貌色彩等内容。 以及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
(二) 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明确城市道路、湿地公园、山体公园、生态敏感区、建设项目的内部小区、屋顶绿化等的海绵城市的建设内容。
第九条 (用地边界)出让地块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红线边界、相邻地块边界、河岸绿地保护等自然边界为界限。
第十条 (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是指在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总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用地。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项目,可以实施绿地、广场、停车场、城市公厕、环卫管理、治安执勤等公益性项目。
第十一条 (绿地通廊) 城市规划确定的山体视线通廊,不得列入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容积率)计算容积率时,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包含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道路面积。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附录2执行。
第十三条 (用地面积调整与指标变更)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已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其用地界限造成用地面积缩小,且调整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原用地面积的10%的,可在建筑层数和高度上进行调整,批准的建筑面积不变。
第十四条 (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建筑基底面积的计算按照附录1执行。
第十五条 (绿地率) 新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5%,老城区居住类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0%,商业设施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0%。工业和仓储物流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10%不高于20%;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计算必须符合附录4的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建筑高度控制)详细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建筑控制高度均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容积率
控制高度
建筑类型
容积率


容积率


容积率

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