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等职业学校社团管理规定
学校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实行中央六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化的若干看法》、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社团(以下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筹备期限已满,参与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二十人的;
6、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方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刚好报校团委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探讨确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九条 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需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作出的一般性决议,必需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需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次十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其次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团长(会长)、副团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审批。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其次十二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得担当或接着担当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担当主要责任的;
3、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已在其他社团担当负责工作的;
5、因其它缘由不宜担当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其次十三条 学生有权根据任何一个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同等。
其次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其次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状况。
其次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其次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根据章程担当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担当相应义务。
其次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主动参与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指责。
第五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其次十九条 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年初向成员一次性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元/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费用。如确因活动须要,则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由团委报学校帮助解决。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特地管理,运用经费时,须经运用人、证明人(验收人)及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账,账目清晰,并保留原始凭证。校团委将定期进行账目检查。对于学生社团账目混乱不清者,校团委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主要当事人赐予指责教化或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其它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需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安排。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需向校团委报告接受、运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状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必需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学生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