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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泰山小桥流水 2022/8/26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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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铁道部
【发布文号】铁道部令第
25号
【发布日期】2005-12-29
【生效日期】2006-03-01
【无效日期】
【所属类型】国家法律法例
【文件根源】铁道部
深度要求,明确工艺工序及质量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特殊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施、新材料等应在设计文件中作出详尽说明。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采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施,应该注明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切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施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给商。
第二十二条勘探设计单位应付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交底,向施工单位作出详尽说明,并应设置现场机构,实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勘探设计问题。
第二十三条勘探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拟订项目质量管理制度,成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应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举措和必要的质量技术保证,按照工程地质勘探监理、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核建议等对勘探设计进行优化完善。
第二十四条勘探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查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查收。发现违犯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实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勘探设计单位应该参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剖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办理方案。对因勘探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担当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勘探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使用劳务的,必须切合国家和铁道部劳务分包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例和规章,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有关规程、标准、标准和审核合格后的施工图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分包单位应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担当连带责任。结合体中标的,结合体牵头人应付中标工程质量负总责。结合体各方应该共同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就中标项目工程质量向招标人担当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许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明确其质量责任,并按规定在工程档案中明确记录,且未经铁路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改换。施工单位现场应推行扁平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ISO-9000质量标准要求,在现场管理机构设置特意质量管理部门,配足专员工程质量管理人员,拟订项目质量管理制度,成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
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一般应拥有工程系列中级技术职称,起码有一人拥有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未经教育培训或许查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施等进行查验。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