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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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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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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分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 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
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
(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
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请问:(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
五、案例分析题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
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2)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案例3:答:(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享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支付保险费。
营业地在中国的A进出口公司向营业地在美国的C公司出口一批茶叶,价格条款为(Incoterms2000) CIF纽约,数量10000箱,支付方式为货物抵港后5个工作日内,由买方以电汇方式予以支付。合同没有法律适用条款。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当货物到达纽约港时,买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报告表明:由于运输途中货舱进水,有500箱茶叶受浸泡,已经无法出售。因此,C公司拒受这批货物,拒付货款,并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问:1、货物所受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2、买方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3、卖方从本案中可以获取的教训是什么?
分析:
1、货物损失的问题,涉及运输与保险——取决于价格术语。
(1)适用Incoterms2000(CIF);
(2)运输中的货损风险在买方——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卖方义务是投保最低险别
(3)水浸险不在平安险的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结论:由买方自己承担
2、宣告合同无效
(1)适用法律——CISG
(2)解除合同是一种违约救济,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行为,买方无权宣告合同无效
3、卖方教训:支付方式对已不利,无法及时收汇结汇.
进一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