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配套费征收标准
索 引 号:
CAA10A-0215-2011-00001
主题分类:
市政 水利
附 加 码:
/2011-00001
发布机构:
天津滨海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
索 引 号:
CAA10A-0215-2011-00001
主题分类:
市政 水利
附 加 码:
/2011-00001
发布机构:
天津滨海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1-04-27
名    称:
关于旅游区市政大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    号:
津滨旅发〔2011〕15号
主 题 词:
滨海旅游区△;城乡建设;配套;收费;办法;通知
地界线以外相关城市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水、污水)、再生水等工程费用。
第三条 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铁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京津高速公路。凡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大配套费。
第四条 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第五条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计征。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大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配套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予免交、减交大配套费:
(一) 免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中、小学校的教学、校舍用房;
2.工业新建、改造项目;
3.部队营房、军事设施及部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离退休干部用房和公寓住房;
4.城市公用设施(含公用厕所,公用变电站,公用雨、污水泵站,燃气高调站,给水公用加压站,再生水公用加压站,供热锅炉房,热网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公交场站等)。
(二)
 减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地上部分:
(1)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按70%交纳;
(2)大专院校、高职院校教学及附属用房,按70%交纳;
(3)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按70%交纳。
2.建设项目地下部分: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按50%交纳。
(三) 其他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大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大配套费交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公安交管、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掘动道路手续;专业管理部门不予接用管网设施。
第九条 大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配套建设和扩大融资超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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