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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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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高等教育论文-高校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研究
【摘要】高校教代会被定位为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机构。现行高校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存在弊端,应当修改选举办法以提高高校的民主管理水平。
【关键词】高校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民主管理

一、研究选举办法的原因

高校教代会被定位为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民主管理是高校教代会的根本目的。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了高校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办法:以系、处或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这种选举办法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实现“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
民主管理并不能解决所有利益冲突,而只能协调利益冲突。这建立在各方利益诉求都能得到充分表达。民主有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之分。在直接民主制度下,每个人直接参与到利益的表达和协调中,全体成员平等发表意见,共同协商,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大事务进行决策。所有团体成员直接参政,亲自决定和管理团体的公共事务,真正实现“人民的统治”。这时,团体权力的所有权和行使权是合一的,即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实现是一致的,人民既是“主人”同时也“主事”。在代议制民主制度下,“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不是全体成员都亲自参与决策,而是把这种权力委托给选出的代表来行使。而代议制民主却不是如此,它是决策权所有权和行使权的分离,决策权的所有者将权力委托给其代理人,由代理人保障所有者的利益和政治权利的实现。因此,在代议制民主制度下,公民的民主权利主要体现在选举代表的权利上,如何使不同利益集团都有自己的代言者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的民主管理属代议制民主。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确保不同利益集团在教代会中都能有足够多的代表。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直接民主选举产生,选区划分模式是
“以系、处或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在各种各样的民主选举中,按地区、单位划分选区是最常见的模式。但综合当前高校的教职工状况,这一模式并不具有当然的合理性。按现行选区划分模式选举出来的代表多有三高:高职称、高职务、高工龄,女工、青工代表在其中只不过是起点缀作用。
在目前的状况下,高校的“系、处或教研室、科室、班组”之间,在教代会的职权范围内,并无太大利益分歧。主要的利益分歧集中在不同职称的教职工之间,高职称的教职工与初中级职称教职工之间在学术资源分配、工作量负担、福利享受等方面的存在较大的利益分歧。这恰恰需要通过教代会这个民主协商平台进行平衡。现行的选区划分方式,使教代会中三高代表的比例远远大于青工代表,由于双方在教代会中代表的力量相差悬殊,民主协商博弈根本无从谈起。
因此,依据现行的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所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