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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论文.doc

上传人:buxiangzhid56 2022/8/27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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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拷问
摘 要: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大亮点就是把醉酒驾车和飚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保护广大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危险驾驶”入罪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但是危险驾驶罪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如果刑罚与被害人的期待和社会公众朴素的正义报复观相去甚远,被害人会产生受到伤害甚至试图自己进行报复的想法,而这些想法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刑罚本应具有的功能也很难得到实现。
刑罚是以自由刑为基础,相比较于行政处罚的暂扣、吊销驾驶证件或行政罚款,刑罚对于被处罚人所造成的影响无疑是重大的。无论是从身体上还是从精神上,都要比行政处罚严酷的多。人们出于最基本的自身利益的追求,也会尽量避免受到这种严酷的处罚。因此,刑罚的规制作用能引起人们更多的重视,更能对人们在心理上产生威慑作用。将危险驾驶行为规定到刑法中用刑罚来处罚此类行为,首先可以让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人得到相应合理的刑罚,即惩罚犯罪,同时通过严厉的自由刑的惩罚让犯罪人充分受到教育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和危害性,从而避免犯罪人再次犯罪,也即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其次将危险驾驶类行为放入刑罚规制的范畴可以教育广大的社会群众,让群众充分认识到此类行为有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和行为所可能给犯罪人自身带来的严厉惩罚,提高群众的认识和警觉性,达到威慑的作用、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
“刑法必须保护实际的刑法法益免受侵害,同时,也要保护危险法益即刑法规范保护的免受危险威胁的利益。”用刑罚来规制此类行为会让行为人产生更大的违规成本,从而让行为人自身从思想上重视来避免此类行为。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故,我们只能尽力补救,但是在补救过后,更为严肃的一个任务是要怎样避免相同性质可以避免的事故不要再次发生。每一次事故的发生对于被害人的自身和家庭所带来的伤害都是巨大且无法弥补的,而这些事故,并不同于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如果犯罪人能够多加注意是完全可以避免。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法律就有义务通过刑罚的手段来提高驾驶人员的注意力,以期减少和尽量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这对于一个社会自身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最后,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难免会产生报复心理。将危险驾驶类行为用较为严厉的刑罚来进行规制,可以让已经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被害人心理上得到抚慰、认为犯罪人已经得到了应得的惩罚、报复心理得到消除。否则极易引起被害人私力报复的欲望。
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存在的问题
(一)成立危险驾驶罪之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和种类需要进一步明确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采用列举式规定, 根据这一法条,刑法修正案(八)目前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仅限于醉酒驾驶和马路飙车两种行为,而没有概括性的兜底式规定。
危险驾驶的行为并没有涵盖与之危险性相当的其他行为,如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以及严重超速和疲劳驾驶等,因此,这一条款大大降低了对当前和未来复杂形势的适应性。另外,由于法律解释必须以刑法条文为基础,因此,修正案的明文规定甚至也完全排除了以法律解释方式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可能性,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诸如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