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加强光大证券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加强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动关
系,以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力和投资
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
引》、《上海证券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光大证券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制定本制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等各种方式的投资者
关系活动动,加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动披
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券监管
部门、上海证券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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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
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
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动。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办
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
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等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动,
必要时安排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见
面沟通。
第六条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
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全体
员工有义务务帮助助董事会办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包括经营状况、财务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