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府办发〔2010〕32 号
平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武县灾后重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平武县灾后重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已经平武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经县
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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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灾后重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平武县灾后重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并以平府发〔2008〕96 号文件印发实施。通过一年多的实施,
极大地支持了企业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和生产发展,为企业走出地
震阴影和正常生产经营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为了更规范有效
地使用管理该项基金和更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风险,充分发挥该基
金的推动、带动和促进作用,依据该《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实施一年多的工作实际,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八条(三)款“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
是指企业净资产在 500 万元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 1000 万元以
上,年纳税额在 50 万元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和农业产
业化龙头企业。其他企业或业主可直接与金融部门衔接贷款支
持。
第三条《办法》第八条(四)款“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相
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是指企业在信贷机构信用评级两个 A 以上,
授信额度在 400 万元以上,具有合法有效的抵押反担保资产且符
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
第四条《办法》第十条补充为按期归还担保贷款本金和结
清贷款利息的企业,按照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20%(或 30%)
贴息。
第五条企业申请担保贷款的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担保贷款的,
必须首先向承贷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其次依据承贷金融机构
的贷前调查报告和签具的同意贷款意见向主管部门提交支持申
请;再次依据前两项资料向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或县农委提
交推荐申请;最后依据前三项资料向平武县光大信用担保有限公
司提交贷款担保申请。
(二)承贷金融机构对要给予贷款支持的企业必须先搞好贷
前调查,并出具贷前调查报告,明确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贷款
用途,并对贷款的企业实施贷后监督,防止随意改变资金使用用
途。
(三)主管部门对要给予贷款支持的企业必须严格审查,签
具严谨的审查意见,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是否符合产业政
策、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怎样支持、支持额度、支
持期限都应明确表态,签具负责任的意见。
(四)县发改和农委等推荐部门对要给予贷款支持的企业,
依据企业申请,承贷金融机构和主管部门的资料和意见,进行认
真调查和审查,依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布局规划等情
况,就该企业产品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品质量、市场前景、技
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看好,是否有发展力,是否符合我
县产业布局和发展战略,是否同意政府给予贷款担保支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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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和支持期限等都应签具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