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76 号
日期:2006-08-24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通知
各境外投资者、托管银行、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试点工作,现将
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
(一)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5 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
券资产不少于 50 亿美元;
(二)保险公司:成立 5 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证券资产不少于 50 亿
美元;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 30 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 10 亿美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 100 亿美元;
(四)商业银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 100 名以内,管理
的证券资产不少于 100 亿美元;
(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
资管理公司等):成立 5 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于 50 亿美元。
二、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文件(一份正本和
一份副本):
(一)申请表(附件 1);
(二)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 2);
(三)投资计划书;
(四)资金来源说明书;
(五)最近 3 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六)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公司章程(复印件);
(九)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十)最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经申请人董事会授权
或按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符合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可以代表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请人办理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会主席或者
首席执行官等)的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出具该法定代表人对其授权代表的授权
委托书。
该授权委托书以及第一款规定的第(六)、(七)、(八)项文件须经申请人所
在国家或地区法定认可的公证机构或律师出具公证书,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
国的使、领馆认证。第一款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文件凡用外文书
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币特殊账户开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三、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长期有效,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