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
南新合〔2007〕28号
南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参合住院患者住院报账补偿资金增补
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等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新农合(中心)服务站、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使我县新农合工作运行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稳步推进新农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实现新农合工作规范化运行,我们在大量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反复研究提炼,并广泛征求新农合专家组成员意见,通过艰苦卓绝的工作,编制了《参合住院患者住院报账补偿资金增补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等六个规范性制度,现印发你们,用于指导和帮助各相关单位更有效地开展新农合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南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住院患者住院报账补偿资金增补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等六个制度。
二OO七年九月六日
抄报:巴中市卫生局,县新农合领导小组,县财政局,县卫生局。
南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合住院患者住院报账补偿资金增补
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在参合患者出院结算补偿时,由于采用手工操作,一些定点医疗机构对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用药目录等政策把握不准或计算错误,导致为参合住院农民少补偿现象。为切实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定点医疗机为参合农民少补偿的,应当如实增补给参合农民。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将住院报账审批材料和报销登记表报县新农合服务中心综合科审核。
二、县新农合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新农合相关政策如实进行审核计算,并将审核结果填写在审批表的审核栏内,复核员复核后,报领导审批交财务科汇总核对拨付资金。
三、审核中发现定点医院因为政策把握不准或计算错误为参合患者少补偿的,应当如实增补,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内注明增补原因和增补金额,经复核属实后交领导审批。经审批后的增补金额,财务科在划拨该定点医疗机构当次补偿资金时一并将增补金额(必须是银行转帐,不得现金支付)下拨到该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参合住院患者的增补资金下拨到该患者户口所在的乡镇合作医疗服务站),同时将增补花名册及增补金额明细表下发到该定点医疗机构或乡镇合作医疗服务站。
四、财务科划拨增补资金的同时将增补金额及花名册加盖财务章后一份传送到稽核科,另一份财务科记账存档。然后由稽核科将个人增补通知单以信函或电话的形式通知参合住院患者,并由稽核科负责督查日后增补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或乡镇合作医疗服务站)在收到增补资金及花册后,应将增补资金存入合作医疗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六、参合住院患者在收到增补的通知后,持《增补通知书》、《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明到指定的乡镇(中心)卫生院或乡镇合作医疗服务站领取增补资金。定点医疗机构或乡镇合作医疗服务站应严格核实增补对象的证件(留复印件)及住院情况,属实后,及时将增补资金如数补给参合患者,同时在《合作医疗证》住院情况栏内注明增补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发现有疑问时,应及时与县新农合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和核实,并将复核情况记录在增补表上。
七、参合患者领取增补资金时应在县新农合服务中心下发的增补花名册上签字确认,定点医疗机构或乡镇合作医疗服务站应在表上注明“已增补”并加盖公章后自留一份备查,另一份返县新农合服务中心财务科做帐存档。
八、各定点医疗机构或乡镇合作医疗服务站要本着对参合患者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参合患者增补资金的发放工作,态度要热情、解释要耐心细致,并对自身工作中的失误向患者表示道歉,及时将增补资金发到他们手中,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参合患者在1个月后仍未领取增补资金的,应采取各种方式主动向他们联系,让其尽快前来领取。如果长期联系不上应及时将情况回复给县新农合服务中心,由稽核科负责督办落实。至每年年底,确因各种特殊原因无法兑现支付的,应当将增补资金退回县新农合服务中心专户,由财务科注明核销。
南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审核结算程序及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参合住院患者报账结算工作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审核结算程序及管理制度”。本程序适用于参合农民在县外医院住院后(包括外出务工生病住院)到县新农合服务中心报账补偿以及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住院农民报账补偿后到县新农合服务中心报审结算。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省市新农合相关政策及《中共南江县委、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05]2号)和《南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南委办发[2005]4号)规定的报账程序及对象。
二、报账所需的材料
1、参合农民县外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