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工程内容及范围:
第四条承包方式:
第五条工程造价:
本合同工程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此价格为暂定价,工程量按实结算。
第六条工期:
一、工期:本工程暂定开工日期为: 。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下发的进场通知为准(进场
具体节点工期:具体节点工期在开工后三日内,以双方书面确认节点工期为准,但总工期不发生任何变化。
二、开工
1、乙方应当在现有条件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乙方因甲方原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予赔偿,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办理工序交接手续。
三、工期延误
1、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施工场地、接通施工用水用电;
(2)甲方、监理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因国家或政府的有关活动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不可抗力,详见本合同第十条;
(5)合同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48小时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由于乙方的原因,受到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停工处罚,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条工程款的支付
一、合同签定后支付工程款的10%作为定金,即。
二、付款情况
1、钢结构材料进场后支付工程款的30%,即。
2、钢结构主骨架安装完成支付工程款30%,即。
3、钢结构彩瓦进场付工程款15%,即。
4、工程完工付工程款12%,即。
5、余款3%为保质金,半年付清。
三、每次付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 税务所)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并提供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收款收据,甲方收到发票和收据后,以转账支票形式付款。
四、每次付款,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及符合甲方付款相关流程,甲方方可进行付款。
第八条结算
一、本合同的工程量是以施工图纸为基准,由于乙方没有按照图纸施工,乙方应承担其所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甲乙双方结算时依据竣工图纸及现场签证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二、工程结算总造价=
三、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含工程变更签证原件),逾期未提交部分,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部分结算款项,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依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进行核实和结算,出具书面审定意见。
第九条工程变更与签证
一、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
二、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由乙方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