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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费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森森 2022/8/28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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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费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费管理办法
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项目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新兴职业农牧民培育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新型职业农业科研等公益性机构为主,引导和激励农业龙头企业、大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社会培育机构广泛参与。
第十条


通过实地查看、组织会商或专家评估等方式择优申报。
第四章
资金运用
第十三条
省农牧厅依据产业发展状况、农业人口规模、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要求等因素将中央和省级培训任务一并2 切块到市,市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详细实施方案,细化补助标准和任务,刚好做好资金下达任务。市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详细实施方案,细化补助标准和任务,刚好做好资金下达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形式确定的项目,按双方培训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 激励创新资金拨付方法。为确保培训工作顺当开展,在培训任务和培训机构确定后,预拨不高于50%的培训经费,待培训任务全部完成,并经本级农业部门组织审核验收合格后刚好拨付剩余培训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用于农夫课堂培训及实训、参观沟通、聘请师资、信息化手段利用等支出。
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聘请老师、技术指导员开展课堂培训和实践的相关支出,如老师授课费、技术指导员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补助农夫参与教化培训的相关支出,如参训学员的食宿、交通费、学****用品、培训教材(资料)、教学耗材、实践用具等;培训机构用于组织实训和参观沟通的场地租赁、电脑网络租用及与培训干脆相关的招生宣扬、档案管理及后续跟踪服务等的支出。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新型职业农牧民职业教化学杂费补助和与培训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购置固定资产,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培训学员。


3 农业系统的专家和农技推广人员、各类农业院校和农业科研院所的专业教授、农业各生产领域的乡土人才担当老师或技术指导员,按其技术职称、职务、授课时间、培训效果发放授课费,不得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方法》有关标准。
第十七条
培育项目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支配。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与实施相分别。市农牧、财政部门是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培训机构是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开展培训,规范运用资金,按时按量完成培训任务,自觉接受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及有关培训项目政策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新型职业农夫培育规划、方案的制定,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考核,市农牧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工作的指导和过程监管,对本地区的项目实施状况每半年开展一次及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