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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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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
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
(2014版)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市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收费的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以及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3)承办案件是否涉及到异地、国外等。
第六条 律师计时服务收费根据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与计时收费标准之乘积确定,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计费工作时间
第七条 计费工作时间是指律师事务所指定的承办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所耗费的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从事下列工作的时间:
(1)律师同委托人或当事人谈话,包括听取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对案情的介绍,听取委托人或当事人对办理案件的要求,依法对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有关问题做出解答以及和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研究、交换对案件的看法等;
(2)律师审阅委托人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
(3)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或调查取证,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被害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
(4)律师会见涉及案件或者项目的相关人员;
(5)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包括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查阅和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等;
(6)律师研究、分析案情或者项目情况;
(7)律师起草、制作各种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工作,包括起草、制作起诉书、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上诉书、申诉书、合同书、法律意见书、律师信函及其他法律文件等;
(8)律师参与案件或者项目的调解、洽谈或者谈判工作;
(9)律师代办各类手续或事项;
(10)律师的出庭工作;
(11)律师为所办业务之需进行信息交流;
(12)律师为办理案件的在途时间及外出停留时间。
(13)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作为律师计时收费的工作。
第八条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办法:
(1)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一般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对于特定情形下的工作内容,其计费工作时间可以在实际工作时间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上浮或下调。其中,出庭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200%计费,节假日加班、非节假日晚二十一点到次日凌晨六点的加班等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150%计费,在途时间最低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50%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分别计算,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律师出差工作时间,不满半天按最低四小时计费;不满一天,按最低八小时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法律辅助人员指律师事务所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人员,包括秘书、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律师事务所法律辅助人员从事法律辅助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合理比例折算为被委托律师的计费工作时间,具体折算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则秘书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20%以内折算(含20%),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50%以内折算(含50%)。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计量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不满半小时的按半小时收取律师费,满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收取律师费。
第九条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期限,从双方协商确定委托关系之时起至委托合同终止之日止。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计时收费清单
第十条 计时收费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日期、内容、时间期间等。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的工作记录是律师事务所制作本所律师承办业务收费清单的依据,律师承办业务收费清单在委托人需要时应当提交给委托人确认。收费清单应全面、如实反映律师服务计时收费信息,律师计时收费清单应记载下列内容:
(1)委托人、受托人、承办律师及计时收费标准;
(2)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对应的工作小时;
(3)提供法律服务内容的累计小时数;
(4)律师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出具的收费清单进行审核确认。
计时收费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给委托人,一份随卷存档。
第十三条 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出具计时收费清单。
第十六条 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计时收费清单以传真、电子邮件或通知委托人到所领取等方式,向委托人出具;同时,应委托人的要求,可附上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
第五章、计时收费的结算
第十五条 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对计时收费清单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律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