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大额和可
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
知
汇发[2004]第10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
波市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
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
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浙
商银行:
为规范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行为,完善外汇领域反洗钱法规,加大外
汇领域反洗钱工作力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
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
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将《实施细
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具体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采集方案、标准,及时
准确地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大
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加大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
指导和监管力度。
在收到此文件后,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银行;请各中资外汇指
定银行总行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反馈。
联系人:鲁政
联系电话:010-68402106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行为,完善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金融机构执行《管理办法》实
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进行汇总、筛选、甄
别、分析;对外汇资金交易的可疑信息进行跟踪、核查后,并对属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
为进行查处,将属于涉嫌洗钱犯罪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信息、线索移交给公安等执法部门;与
其他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防范和打击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反洗钱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
责反洗钱工作,明确专人负责。
金融机构应贯彻实施“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规定,在
与客户建立业务联系和办理外汇业务时,了解客户的身份信息和日常经营状况及其他资信状
况,识别客户。
金融机构应识别、审核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并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保存期至少5年。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