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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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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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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1]第319号
2001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
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总局下发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称《规程》)(国税发[2001]9号),现就执行《办
法》和《规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纳税人分支机构的税务协查管理
对在不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称营业机构)的纳税人的税务协查管理是
税务机关的共同职责,因此,应建立对纳税人营业机构的税务协查管理制度。
(一) 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年度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当及时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附件1)。该证明由纳税人所属各营业
机构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提交证明的限期调整为每年7月31日
以前。
(二) 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汇总或合并申报资料审核评税中发现
有涉及所属营业机构的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向该纳税人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发出《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附件2),该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有责任
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营业机构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营业机构有少报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涉及所得
税的问题,也应及时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做好相应税务处理(附件3)。
(三) 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办法》第六条对营业机构就地征税时,应按
以下办法及程序进行。
1. 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该营业机构就地征税仅适用于下述情况:
营业机构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7月31日)前未提交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或其他凭据,据以证
明其汇缴机构已申报汇算年度所得税,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
2. 对属于上述情况的营业机构,可以核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者以同行业利润水平或
其他方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税收待遇规定,计算应补税额及确定
处罚;但纳税人汇总申报处于亏损年度或免税年度的,应由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
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税务调整处理(附件3)。
3. 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以上规定对营业机构进行税务处理后,应将有关
情况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附件3)。
二、 关于汇算清缴申报的审核评税
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为此,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尚未
采用电子化审核评税以前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内按《审核评税
办法》的全面要求完成对企业年度申报表的详尽审核评税的,可以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申报
表资料后,就《外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