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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4大纳税筹划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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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4大纳税筹划案例.doc

上传人:daxiahao1314 2022/8/28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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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筹划中有必要指出,税法中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应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的核算利息支出,不按规定核算,一律不得扣除。)
二、通过合理定价进行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出售的是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因此,我们可以充分利用20%这一临界点的税负效应进行纳税筹划。
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一批商品房待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为A,销售的房价总额为X,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5%X(1+7%+3%)=%X(5%、7%、3%分别为营业税税率、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如果纳税人欲享受起征点的照顾,那么最高售价只能为X=(A %X),解得X=,企业在这一价格水平下,即可享受起征点的照顾又可获得较大利润。如果售价低于此数,虽也能享受起征点照顾,却只能获得较低的收益。
如果企业欲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此时增值率略高于20%,即按“增值率”在50%以下的税率30%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有当价格提高的部分超过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新增的销售税金及附加,提价才是有意义的。
设提高价格Y单位,则新的价格为X+Y,%Y。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为:A+%X %Y;房地产增值额为:X Y-A-%X-%Y;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30%×(X Y-A-%X-%Y)
企业欲使提价所带来的收益超过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的税负,就必须满足:Y>30%×(X Y-A-%X-%Y)+%Y,其中X为增值率为20%时的售价,可以解得Y>。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成并待售一幢商品房,同行业房价为1,800~1,900万元之间,已知为开发该商品房,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9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如何为该公司筹划,使其房价在同行业中较低,又能获得最佳利润?纳税筹划过程如下:
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0+900+(200+900)×10% (200+900)×20%=1430(万元)
(1)公司要享受起征点优惠,又想获得最佳利润,则最高售价应为:1430×= ,(-1430-
×%)。当价格定在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