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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1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刑法部分(回忆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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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1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刑法部分(回忆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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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21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真题(回忆版)--刑法
(总分 31 分)
赵某敲诈***周某,以不给钱就在网上曝光其隐私相威
胁,周某害怕,将 10 万元现金放在 赵某指定的垃圾桶内,
赵某告诉刘
介入正犯的行为引起了法益侵害,不能否定刘某之后取财的
行为也是利用 了正犯行为,从而引起了法益侵害事实。这
是因为,刘某之所以能够取得财物,是因为其利用了赵某之
前事实的恐吓行为的效果,这种效果是一直持续发挥作用
的,能够被后参与人利用。 因此,肯定刘某需要对敲诈勒
索罪承担责任并没有违反因果共犯论。(2)认为刘某构成侵占罪的理由是: 首先,如果彻底贯彻
因果共犯论,那么就应当认为在共犯人与参与行为没有因果
联系的情 形下,共犯人无须承担责任。虽然刘某利用了赵
某之前实施的恐吓行为的效果,但是其并没有 参与恐吓行
为,也就是说其并没有利用恐吓行为本身。因此,刘某不需
要对其参与之前的恐吓 行为担责任。其次,按照因果共犯
论,刘某只需要对自己参与的行为承担责任。刘某之后参与
取财的行为属于将他人所有的、但是脱离占有的财物据为己
有,构成侵占罪。
第二题:
(1)认为赵某构成事后抢劫的理由是: 首先,事后抢劫的
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刑法》第 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
骗、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法条当中并没有要求“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胁”的对象与夺回财物 或者实施抓捕之间具有客观关联性,
因此事后抢劫的成立并不要求客观上具有关联性。其次, 我
国没有规定暴行罪、胁迫罪,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没有打成
轻伤以上,就不能处罚该行为, 这明显不合适。所以,赵
某的行为应当构成事后抢劫。
(2)认为赵某构成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的理由是: 虽
然事后抢劫属于法律拟制,法条中也没有要求“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与夺回 财物或者实施抓捕之间具有客观关
联性,但是法律拟制必须要有实质根据,即事后抢劫的有责
的不法必须与普通抢劫相同。既然如此,那就必然要求“暴力
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与夺 回财物或者实施抓捕之间具
有客观关联性。而本案中,李某不是客观上夺回财物、实施
抓捕的 人,因此,赵某不构成事后抢劫,而构成盗窃罪与
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第三题:
(1)赞同赵某、刘某仅成立故意伤害罪一罪的理由是:《刑
法》第 238 条第 2 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
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的“使用暴力致
人伤残、死亡的”并没有限制规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