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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likuilian1 2022/8/28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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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 整,保障学校权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上海 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号)和《上均年机时数、近5年每年机时数等。
单价2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特殊仪器设备的报废,除办理正常 报废申请外,还需提交报废论证报告,报废论证报告由设备所属部门组织专家 组论证,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能进入校内报废程序。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报废申报程序
(一) 报废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由专业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二) 向上海市教委申报报废资产;
(三) 上海市教委抽检报废资产;
(四) 上级领导部门下达报废申报批复;
(五) 完成获批报废固定资产的资产账和财务账的销账手续;
(六) 报废固定资产公开处理,处置费上缴国库。
第四章固定资产报损处置
第十二条报损是指因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对该固定资 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损申请
各学院(部门)如发现仪器设备丢失,必须由当事人按要求填写《固定资 产损失报告表》,一份损失报告表只允许填写一台设备。
(一) 当事人必须按要求如实、详细填写《固定资产损失报告表》,说明 损失的原因、应承担的责任。
(二) 固定资产所属学院(部门)审核固定资产损失事实,认定责任,提 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复核固定资产损失事实,进行责任认定,并按 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对当事人或二级单位处理意见。
(四) 发生固定资产被盗、被抢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要及时向公安部门 报案,以便公安部门及时组织侦察或调查;同时,当事人必须向学校安全保卫 处提供公安部门的有关案件受理或处理情况的证明意见,或公安部门的案
(事)接报回执单。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报损处理方法
(一) 发生仪器设备损失的,相关当事人所在部门应该责令当事人进行认 真检查,并由所在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提出行政处分意见报学校 主管部门审核;情节严重的,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核。当事人应当提高 认识,吸取教训。
(二) 仪器设备损失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金额计算办法,按照《仪器设备损 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校内报损程序
(一)当事人按要求填写《固定资产损失报告表》,如发生固定资产被 盗、被抢等,需附公安部门报案纪录或公安部门案(事)接报回执单;
(二) 固定资产所属学院(部门)审核固定资产损失事实,认定责任,提 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复核固定资产损失事实,进行责任认定,提出 处理意见;重要或重大固定资产损失事项处理报告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核 批准;
(四) 赔偿金额按照《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办法》执行;
(五) 根据最终处理意见,当事人到学校财务处缴纳相应赔偿金;
(六) 凭下列材料:《固定资产损失报告表》,公安部门案(事)接报回 执单(如有)、报损设备发票复印件、校长办公会诀议单(如有)、财务处缴 款凭证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调账手续。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报损申报程序
(一) 报损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鉴证,由专业资产评估公司出具专项鉴 证报告;
(二) 向上海市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