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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丰城市中小学校(示范幼儿园) 教育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丰城市教育财务核算中心
二0一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丰城市中小学校资金缴拨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成立教育财务核算中心。教育财务核算中心负责全市义务教育学校财务核算和监督工作,在管理教育资金业务上接受市财政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严格坚持“收支两条线”和“校财、校有、校用,局管”的原则,对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经费收支实行统一核算,规范管理。在教育经费原有财政承担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坚持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和会计责任主体不变,实行报账制。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原有的银行账户一律取消,由财政局开设零余额账户和实有资金账户,学校发生的日常支出均通过零余额账户拨入到各相关账户。
第二章资金使用审批管理
日常报销程序,学校每张原始凭证上均应注明事由,并签上经手人、证明人、财务审核人、财务审批人后,由报账员填制《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印鉴章,依次交核算中心统管本单位财务的统管会计审查,总会计稽核,相关领导审批,资金会计付款的支出报账程序报账。
公用经费使用按上级部门规定范围列支,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日常专用材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基建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三章资金收入管理
学校公用经费收入。各中心小学必须足额拨付村级小学公用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取得的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商店、食堂等承包金及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一律上缴教育财务核算中心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分校核算。
所有经费不得截留或隐瞒,严禁私设“小金库”,收费事项发生后15天内不办理经费上缴手续的视为挪用教育经费,对单位负责人和财务经办人员进行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上报相关执纪执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资金支出管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人员经费支出一律采取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
单笔费用或同笔费用3000元以上必须转账支付,且转入与发票上盖章同户名的相关账户,原则上不允许开委托书转账。差旅费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原则上需另附上级有关部门的出差文件或通知。大宗商品购置、校舍维修等公用经费列支10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除完善相关手续(合同、预算、决算、审计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相关会议记录)外,需事先向核算中心领导申请备案方可报销。
第五章学校资产管理
学校资产是指所有权归学校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各类资产应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库存材料等。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椅),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中小学校(幼儿园)必须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和台账。由专人负责管理。每年年终,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设备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报废和转让,应当先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申报审批表”,然后经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核销。
第六章学校债务管理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擅自举债,特殊原因确需借款的,应经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凡未经批准借款的,一律视同经办人私人借款,学校不得入账,不得安排资金偿还,并追究校长与经办人的责任。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学校对负债应制定具体的化解措施,有计划地偿还。
第七章学校食堂、商店及店面管理
学校要制定学生食堂管理制度,应向学生提供营养卫生的食品,学校商店应向学生出售与学****有关的商品。对学生所交伙食费的食堂应按月进行核算,学期结束时进行清算,结余的伙食费应退还学生。
学校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