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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才艺人生 2022/8/29 文件大小:2.35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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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增城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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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绩效,根后形成《工程复核报告》。内业复核主要对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报告、工程质量及材料检验检测有关资料、变更资料、竣工图、工程设计及竣工公示材料等与项目验收有关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数据的一致性审查;现场复核主要是现场量度构 (建 )筑物大小、现场清点数量、查看工程质量情况 (包括隐蔽工程 )。通过验收的项目,须将其验收与审查材料一式两份报区农业局存档。工程复核费用在工程其他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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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复核合格后镇街要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监理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写《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费全部支付给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申报、认证、论证、监管及协调等费用开支。
第八章 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工程结算,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以竣工验收合格后首日起计)不报送结算资料的,建设单位可停止拨付资金,并将剩余资金退回财政,项目将自行终止(建设单位要在合同中明确)。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农业项目在申报时必须设定绩效目标,明确项目实施后应达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项目完成后,由镇街填写项目绩效评价表和绩效自评报告,并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情况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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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对农业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成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督查督办工作小组(督查督办工作小组由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和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定期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付进度、资金清理情况和工程质量问题,对工程实施进度慢、资金支付进度慢和有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进行通报和限期整改。督查督办工作小组聘请社会资质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区财政安排解决。
第二十一条 项目镇街要建立健全工程施工巡查抽查制度,定期检查项目施工质量,建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质量抽查台帐(详见附件3),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按质施工。巡查抽查发现问题的,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监理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作出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实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备案制。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前,由镇街编报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执行台账(详见附件4、附件5)报送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执行进度督促约谈制度及与执行率挂钩的转移资金安排机制,实际执行进度不能达到相应计划进度的项目,由区农业局酌情约谈该相应的镇街或项目承担单位的负责人;年终对各项目镇街的结转支付资金执行率进行考核、通报,并据此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依据,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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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率高的多安排,执行率低的少安排,无执行率的不安排”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二十四条 加强档案管理。镇街应按照“一项目一档案”原则,将项目实施过程各阶段形成的档案资料归档,确保档案资料齐全、一致和准确。
第十一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业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年度预算、转移支付、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加快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关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各镇街和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形成固定资产的要登记固定资产帐。有关项目资金的使用支出,须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凭证入账,严禁以白头单入账;有关项目资产资金核算、会计记账等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及时清理回收资金。一是各项目镇街在项目结算后三个月内组织结余资金清理回收退回财政;二是连续结转两年以上未发生支付的项目资金,一律退回财政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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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后期管护
第二十八条 工程结算完成后,项目镇街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收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分工。区农业局要抓好工程管理维护指导工作;镇街财政要安排落实工程后期管护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和保养。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项目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