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甲种本--买卖)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甲种本--买卖)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o四年八月
本合同文本使用说明
一
2、丙方供给的相关房产成交后的代理服务至甲、乙双方办结各项交易、过户、交房、放款之日止。
第六条中介服务费(包含中介服务佣金和相关代理服务费)
1、中介服务佣金:自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内,丙方按政府相关规定向甲、乙双方收取中介服务佣金。
a、丙方向甲方收取中介服务佣金为
(币种)(大写)
万仟
佰拾元(¥)。
b、丙方向乙方收取中介佣金为
(币种)(大写)
万仟
佰拾元(¥)。
2、交易服务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相关款项商定,本合同成立后,丙方为甲、乙双方供给成交后代理服务费。
a、丙方收取甲方交易服务费
(币种)(大写)
仟
佰
拾元(¥)。
b、丙方收取乙方交易服务费
(币种)(大写)
仟
佰
拾元(¥)。
3、按揭服务费:依据本合同第四条第六款商定,本合同成立后,丙方为乙方
供给按揭服务。丙方收取乙方按揭服务费(币种)(大写)仟
佰拾元(¥)。
第七条当事人配合与保密
1、丙方许诺按交易程序(另定补充协议)规定的工作日为甲、乙双方妥当办理相关事项。甲、乙双方须保证所供给的交易资料完好、真实、合法、有效,并准时向丙方交付相关资料,配合丙方共同完成相关事宜。若因甲、乙方双方供给的资料原由造成手续办理的延迟或没法办理,丙方无过错的,由资料供给的延迟方肩负责任,丙方的工作日相应顺延;
2、对交易过程中丙方所知悉的甲方或乙方的个人事务肩负保密义务,未经甲方或乙方的书面赞同不得向第三人表露。同时,甲、乙双方对丙方所供给的信息、成交时机等商业奥秘也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丙方书面赞同不得擅自表露。
第八条中介权益说明
甲、乙一方或双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没法履行的,且丙方无过错,甲、乙双方仍应全额支付丙方的中介服务佣金。
第九条丙方的权益义务
1、丙方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时,应出示工商局营业执照、《存案证》等,房地产经纪人应出示《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2、丙方应依据甲、乙双方的委托,据实介绍房地产信息及房地产交易价格;
3、丙方对甲、乙方双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实并出具收件清单,对甲方供给的信息进行现场勘探和踊跃配合乙方到相关部门查验;
4、丙方应配合乙方到现场勘探房地产状况,并照实见告房屋以及配套设施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地产权益受限制等状况。
5、丙方应见告甲、乙双方进行房地产交易涉及的税费及其余当事人应肩负的花费;
6、丙方应配合甲、乙双方签署房地产转让合同及办理房地产转让的相关手
续;
7、在合同履行时期,丙方应当踊跃见告并督促相关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提示应注意的事项及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