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99 )
总则
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及对有特殊要求的工,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地基沉降速度连续 2 个月大于 2mm/ 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
地基生产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1)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 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 1%;
3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 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基础承载能力小于基础作用效应的 85%( R/ γ OS<0.)85;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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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 2 个月大于 2mm/ 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砌体结构构件
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测定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推定砌体强度,或直接检测砌体强度。实测砌体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砌体结构应重点检查砌体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体承重墙体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注意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状况。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受压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 85%(R/ γ OS<);
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 2mm、缝长超过层高 1/2 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 1/3 的多条竖向裂缝;
3 受压墙、柱表面风华、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 以上;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 1mm;
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 ;
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 %,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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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沿母线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且拉杆体系失效;
石砌墙(或土墙)高厚比:单层大于 14,二层大于 12,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 6cm。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 1
6。
木结构构件
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
容。
需对木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木材的力学性质、缺陷、腐朽、虫蛀和铁件的力学性能以及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木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木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构造缺陷、结构构件变形、失稳状况,木屋架端节点受裁面裂缝状况,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
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木结构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 90%( R/ γ OS<0.)90;
连接方式不当,改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和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主梁产生大于 Lo/150 的挠度,或受拉区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屋架产生大于 Lo/150 的挠度,且顶部或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或出平面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 h/120 ;
檀条、搁栅产生大于 Lo/120 的挠度,入墙木质部位腐朽、虫蛀或空鼓;
木柱侧弯变形,其失高大于 h/150 ,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其腐朽面积大于原截面 1/5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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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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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拉、受弯、偏心受压和轴心受压构件,其倾斜纹理和斜裂缝的斜率ρ分别大于 7%、10%、15%和 20%;
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质构件。
混凝土结构构件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