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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税政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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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 税政科 6457328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84号2000年5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人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人库前的选择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截了当计人销售费用。假如纳税人依照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人存货本钱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人营运本钱的不得再计人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治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治理部门为治理组织运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效劳而发生的费用。治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创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帐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材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本钱(征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资、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治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受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治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治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耗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大条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运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方式的劳动酬劳,包括根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以下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依照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雇员调开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独生子女补贴;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工程。
第十九条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