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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的解答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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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精选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的解答一
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解读〔一〕
发表时间: 2023年09月17日 17时20分
阅读次数: 722
简要描述: 劳动争议 司法解释 孙贤律师补缴的;
〔4〕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
3、对于第〔1〕、〔2〕、〔4〕种争议,各地法院根本上都按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根本上没有什么争议。对于第〔3〕种争议,各地一般不予受理,其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但在上海地区,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法院一般予以受理。
4、司法解释〔三〕就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法院应否受理问题进一步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三〕?所作的解答,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那么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5、几个相关问题: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的赔偿范围:
因各地社会保险政策和实践的差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的赔偿范围目前尚无统一标准。但劳动者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一般能够得到支持。在有些地方的实践中,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缴社会保险费中个人账户局部金额。但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全部社会保险费,一般不予支持。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
本条明确了因企业改制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1、在我国,改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另一种是由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在最高院司法解释〔三〕之前,因企业改制引发的诸如下岗、买断工龄、提前退休等问题,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往往不予受理此类案件。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三〕?所作的解答,对于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对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处理,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进行,因此,对于这局部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
本条明确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局部;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