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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docx

上传人:青年小伙 2022/8/31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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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docx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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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保护公民、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并依据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行使城市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并依据城市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二)建设单位将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四)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六)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七)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八)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九)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十一)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十二)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十三)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十四)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或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十五)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未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
(十六)个人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而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咨询业务的;
(十七)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十八)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十九)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
(二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使用或者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
(二十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二十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行使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依据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虽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条件仍继续经营的;
(二)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的;
(三)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的;
(四)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的;
(五)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的;
(六)销售未经检测合格或者不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的;
(七)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八)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九)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时,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擅自开工的,或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十)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