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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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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6篇).doc

上传人:碎碎念的折木 2022/8/31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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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6篇)
男方:XX,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
女方:XXX,满族,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
协议双方已于 年 和罗某以及第三人胡某均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在亲友劝告下,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刘某和罗某仍旧在一起共同生活。此后,刘某认为罗某没有悔改,半年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根据原来离婚协议的商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罗某认为原来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刘某全部的商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原来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商定是否有效,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和罗某在第三人见证下达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刘某和罗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商定有效,法院应支持刘某的诉讼恳求,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刘某全部。


其次种意见认为,刘某和罗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商定确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适用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实际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此时,夫妻关系已经解除。而刘某和罗某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是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商定并没有生效。因此,不应支持刘某的此项诉讼恳求。
[评析] 同意其次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是关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商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依据该条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一种有关身份的协议,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本案中,刘某和罗某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不属于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情形,其因离婚形成诉讼,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离婚时财产的状况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篇五
对财产的分割没达成协议可以离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需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查明双方的确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所以,只有在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均有协议得以处理的前提下,双方才能够自愿离婚。


需要指出的是,在离婚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假如日后由于不履行而产生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