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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mazhuangzi1 2022/8/31 文件大小:1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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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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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治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以下简称《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 例》(以下简称《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督治理部 门作出决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理。
医疗机构发觉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赶忙停止使用,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 商,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报告。需要召回的,医疗机构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 行药品召回义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纳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截了当向公众销 售处方药。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全过程质量操纵 的电子治理系统,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并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直截了当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 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截了当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事药品购进、保管、养护、验收、调配、使用的 人员参加药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形 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档案。
监督检查情形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反馈被检查单位。 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依法对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 使用质量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 等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九条 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抽验。
国家或者省级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公告,公布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抽查检 验结果。
对质量抽验结果有异议的,其复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依照实际情形建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治理信用档案, 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形。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接到有关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 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答复、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 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能够依照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治理年度自查报告、日常监 督检查情形、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情形,确定若干重点监督检查单位, 相应增加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频次,加大对其使用药品的质量抽验力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 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由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按照《药品治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方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药品的,责令 医疗机构给予相应处理;确认为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治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储存疫苗的,按照《疫苗流通 和预防接种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
照《药品治理法》第八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