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天津港保税区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35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天津港保税区条例.doc

上传人:mh900965 2022/8/31 文件大小:3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天津港保税区条例.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1
天津港保税区条例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条 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遵循廉洁、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依据、行政许可事项和条件、办事程序和时限,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对保税区 内企业实施时,应当由保税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保税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 保税区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对于企业和个人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未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办理完毕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保税区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保税区企业收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行政性收费。
  第十三条 在保税区设立企业,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直接予以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并联审批。
  第十四条 在保税区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限定其具体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在保税区设立企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以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出资的,其无形资产价值,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保税区支持科技研发、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保税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受理,并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保税区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和本市给予的有关税费优惠。
  第十八条 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和储存在保税区的境外货物,实行保税。
  第十九条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第二十条 保税区企业生产的货物在区内销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十一条 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免领许可证件,由海关登记放行,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货物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办理出口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保税区企业用于返修、配载、合装、仓储和委托加工的非保税货物进出保税区,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放行。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货物储存的期限不受限制;对储存的货物可以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商业加工。
  第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