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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学院 2016 —2017 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
专业法硕(非法)考试科目劳动法专题研究授课教师周贤日
年级研二姓名刘信超学号 2015022192
题号
总分
得分
论我国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1 竞业限制概述
竞业限制的类型
竞业限制制度可以分为法定的竞业限制与约定的竞业限制。法定竞业限制是指由法律的直接规定某些主体在从事业务活动时必须依法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目前我国并没有完整的竞业限制法律体系,法定竞业限制的规定散见于一些相关法律文件中。关于法定竞业限制的立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以及一些
相关的行政规章。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则是一种典型的约定的竞业限制。不同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中的规定,它更加体现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意思自治。用人单位为了使自己的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不受来自特定劳动者在职或者离职后泄露、使用,通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或者劳动合同订立后与该劳动者就其在职或者离职期间的行为予以限制,约定该劳动者不得自己从事或者到与本单位有竞争业务或者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从事相应工作,从而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受来自自己的劳动者的侵害。合同一旦签订劳动者就要依约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竞业限制与约定竞业限制比较分析
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与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有许多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适用主体不同
如前所述,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是通过法律法规直接进行规定的,因此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公司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主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一些特殊的公司对应地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人员以及一些负有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的人员,这些主体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负有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法定竞业限制散见于各个法律规定中,但都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当事人不得违反。
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适用主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
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
首先,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存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结成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付出劳动以获取报酬,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在人身及经济上依附于用人单位,体现出的是不平等性。
其次,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只能适用于特殊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王林清:《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限制之比较》,载《政法论坛》2013 年第 1 期。
可见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不是适用于每一位劳动者,而是与该劳动者的职务与地位以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利益关联程度有关。
法律后果不同
违反法定竞业限制义务与违反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也有区别。违反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也由法律规定。当义务主体违反法定义务对单位造成损失时,法律也规定了他们的责任承担方式。结合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违反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违反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民事责任规定在《公司法》第149 条第 2 款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合伙企业法》第 99 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
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虽然未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造成公司和其他股东损失的情形进行规定,但可以通过股东诉讼等手段进行主张。可见违反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形式除了停止侵害以外,主要包括“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对竞业限制义务的规定不仅仅限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刑法中也有所体现。这也体现出了法律通过对竞业行为的打击以维护良好的市场氛围的价值取向。《刑法》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进行了入罪化规定,是对竞业限制义务的刑法保护。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