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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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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 2004 年 12 月 2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
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
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
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
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
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
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
证。

第九条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
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
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 2 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