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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计税办法对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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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计税办法对照.doc

上传人:q2299971 2017/7/31 文件大小:10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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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计税办法对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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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新旧计税办法对照表
项目
原《计税办法》
新《计税办法》
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规定,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
第二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包括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经营的个人。
纳税人
无表述。
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计算原则
第五条规定,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和会计差异处理方法
无表述。
第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口径
第三条规定,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的确定
第四条规定,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这里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成本费用
第六条规定,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九条规定,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十条规定,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税金和其他支出扣除
无表述。
第十一条规定,税金,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资产损失扣除
第二十四条规定,资产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扣除。
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
无表述。
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
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个人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家庭生活混用费用扣除
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存货和净资产扣除
无直接表述。
第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工资薪金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