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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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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916581885 2022/9/1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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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省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效劳费用。包干制是由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效劳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效劳企业享有或承当。酬金制是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承当。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主要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 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效劳费用由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费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利润构成。物业效劳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构成包括物业效劳支出和物业效劳企业的酬金。
   物业效劳本钱或物业效劳支出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养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生活垃圾处理费〕;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灌溉、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效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9、法定税费;
10、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另行约定,由物业效劳企业代收代缴。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支出或物业效劳本钱。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当。
第十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属代管性质,为交纳费用的业主所有,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效劳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七条 物业效劳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对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给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十九条 物业效劳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由业主购置〔使用〕〔〕的车库、杂屋,物业效劳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或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加收200%。  
  第二十条 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向物业效劳企业登记。物业效劳企业可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以下费用:
〔一〕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效劳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负担;业主也可以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清运。  
〔二〕出入证件工本费:对出入人员实行证件或登记查询
管理的小区,物业效劳企业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并据实收取证件工本费。
〔三〕装修押金:物业效劳企业可向业主或装饰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第一个采暖期结束后15日内应当全额退回。装修期间如有损坏走廊、墙面、电梯、对讲门等共公设施的情况,其修复所需费用由损坏责任人承当,当责任人拒绝修复时,物业效劳企业可在其装修押金中据实扣除,其余局部应如数退回。
上述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效劳。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或物业效劳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效劳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效劳费用或物业效劳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