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方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方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344号
?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方法向有批准立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应当附具土地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整治工程申报立项之前,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财政、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工程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土地整治工程立项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市〔州〕行政区域实施易地开垦耕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市〔州〕行政区域内实施易地开垦耕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土地整治工程经批准立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依法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规划设计与预算。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对土地整治工程区进行实地踏勘,准确掌握工程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充分听取工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民的意见,编制科学可行的工程规划设计,并将工程规划设计在工程所在地乡〔民族乡、镇〕、村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土地整治工程规划设计应当是综合设计方案,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农村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含机耕道路工程〕、生态防护工程和村庄整治工程等内容。
土地整治工程规划设计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九条土地整治工程规划设计应当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预算经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土地整治工程规划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越权批准土地整治工程规划设计的变更,不得先变更实施后再报批。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查而变更的土地整治工程,一律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土地整治工程规划设计变更申请:
〔一〕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
〔二〕为推广先进技术,采用先进工艺,降低工程本钱,节约工程投资;
〔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
〔四〕批准土地整治工程规划设计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工程实施与工程管护
第二十二条土地整治工程实施实行工程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公告制等制度。
土地整治工程可以由工程法人组织实施,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