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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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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doc

上传人:s1188831 2017/7/31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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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制定依据】为规范承销机构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促进承销机构做好尽职调查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定义】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承销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调查,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相关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严密性说明】本指引是对承销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承销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并结合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等实际情况,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承销机构还应当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要时,承销机构可采取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建章立制】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业务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独立判断】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人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材料并对各种尽职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发行人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对专业意见存有异议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尽调报告】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承销机构应当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同时,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尽职调查内容和方法
【尽调内容】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资格;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三)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五)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六)主要资产情况;
(七)主要债务情况;
(八)信用记录;
(九)募集资金用途;
(十)增信机制(如有);
(十一)偿债保障措施;
(十二)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尽调方法】承销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可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发行资格】调查发行资格。
承销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基本情况】调查发行人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工商登记文件、股权结构图、股东名册、重要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了解企业的股权结构和股东情况,调查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经营范围】调查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营业执照、财务报告,了解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和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判断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