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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济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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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济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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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济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法
济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法
济建【2023】125号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未聘请物业效劳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建议,并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到达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三〕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业主委员会应持有关资料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书面确认证明;
  3、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资金的70%划转至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单位。
  〔五〕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六〕工程竣工后,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 签署验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验收报告和审核证明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第十九条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并与中标的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十条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单位聘请专业监理、鉴定单位对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质量监理及鉴定,也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费用均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
本钱。
  第二十一条发生危及房屋平安、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 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以下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当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承当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以下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余额;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二十五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置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确保资金的平安和保值增值。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置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到达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除本方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证券、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置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六条以下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置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罚款收入。
  第二十七条房屋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
  第二十八条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返还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