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汽车贷款管理方法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令(2023)第2号
【发布日期】2023-08-16
【生效日期】202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归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置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
〔五〕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六〕贷款担保状况;
〔七〕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汽车和〔或〕零配件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资信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第四章 机构汽车贷款
第十八条 本方法所称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汽车的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归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能够支付本方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四〕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参照本方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每个机构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加强信贷风险跟踪监测。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第五章 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