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外商投资企业法(1)
第二、从资本输入国来看
(1)利用外资,解决国内资金不足的问题。
(2)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发展本国经济实力。
(3)利用外国投资者的销售经验和销售渠道,促进本国产品出口,扩大外汇收入。
(4)吸收外国先报审批机关批准。
5、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三)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
1、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及其议事规则
2.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1、合营企业的计划
2、合营企业的物资购买
3、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
4、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
5、合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
6、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
7、合营企业劳动争议的解决
(五)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
1、合营企业的期限
2、合营企业的解散
3、合营企业的清算
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1、定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特征
(1)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依据。
(2)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3)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
方式包括加速折旧和扩大分成比例。
(4)分配不按出资比例,而根据合同约定。
3、与合营企业的区别:
(1)组织形式不同。
(2)出资方式不同
(3)利润分配与亏损风险承担不同。
(4)回收投资的期限不同。
(5)经营期满后财产归属不同。
(6)组织机构不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程序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2 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2)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
1、 董事会制。
2 、联合管理制
3 、委托管理制
(五)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1、 投资回收
2、 收益分配。
四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1、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
%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2、外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1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1)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 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二是中国不能生产,或者虽能生产,但在技术性能或者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3)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的;
B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产品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2、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第一期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