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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3389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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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企业法概述
1、尊重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原则
——接受中等互利原则
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出资方式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投资规定
l)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
2)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者技术性能
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
市场价格。
实物出资
指以有形资产投资,如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等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投资规定
l)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无形资产出资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
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投资规定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出资期限
投资规定要点
1、概念——登记注册的资本,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3、增加、减少、转让——不得减少;批准;
董事会——报批
转让他方同意;优先购买权
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
1、定义——生产规模需要投入资金总和
2、构成——注册资本和借贷资本
3、比例——300万美元以下,3 000万美元以上
出资方式
1、非货币出资的,其价值应经评估确定。
2、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3、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4、实物的法定条件——必需;价格或技术;作价
5、无形财产的条件——产品;改进提高;节约
出资期限
1、按合同期限缴清
2、一次:6个月内;分期 15%,3个月内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
1)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
2)董事出任——由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3)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4)董事长——协商或选举产生,是法定代表人。
正副董事长由各方分别担任
5)任期——4年,可连任
6)议事规则——每年至少2次,2/3出席有效,重大事项须
全体一致同意。
企业设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和工会。
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企业的经营管理
2.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总经理制
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和副总经理协商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企业的设立
三、企业的投资规定
四、企业的组织机构
五、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
2、特征
1)契约式企业(区别于股权式的合资企业)
——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依据或基础 ,投资条件、利润
分配、风险分担,管理方式等权利义务均以合同约定。
2)法人资格可选择性
——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3)外方回收投资的优先性
——方式包括加速折旧和扩大分成比例。
4)灵活多样性
——投资灵活,对外方投资没有数量限制;管理分配形式多样
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规
定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