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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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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1
暨南大学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篇:暨南大学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暨南大学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暨人[2022]89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教职员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无公务内容或与任务无关地点的出访不作为因公出访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因公出国(境)需提前四个月以内部请示形式申报。
第十六条
学校组团出访由国际处上报内部请示,学校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副厅级以上领导出访须上报省政府批准。学校原则上不派员参加学校以外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组织的团组出访。
第十七条
校内所属单位组团或个人因公出访,由所属单位向学校上报内部请示,并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一)或《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二),由相关会审部门会签后,报学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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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申报国家、省、市等政府机构下达的长期出国(境)项目,需符合政府项目的申报要求和我校公派选拔条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申请表》和项目所要求的相关表格,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国际处报推荐文,由国际处与会审部门研究审核后以内部请示形式报学校审批后向下达项目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学校长期出国(境)交流合作项目,相关单位根据学校下达计划组织报名,按选拔条件向学校上报人选推荐文和相关材料,由国际处以内部请示形式上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离校前持国际处出具的《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离校手续通知单》到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市等政府项目的出国(境)协议及公证手续按项目规定办理,并按项目主管单位规定缴纳保证金;学校及其他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与人事处签署《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承诺书》(见附件三),处并按学校规定缴纳保证金和项目交流费,按期回校报到后,保证金退还本人(具体办法参照《承诺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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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政审、安全、保密教育等相关手续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已批准的出访,若需延期、改派或增派出访人员、变更出访国家(地区)等,须按程序重新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际处负责协助因公出国(境)人员办理因公护照、外国签证和赴港澳台的签注手续。
第五章国(境)外纪律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
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遇重大问题须及时请示,努力完成任务,按时回国。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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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教学科研人员须参加常规的考核,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在外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成果应署名吉林财经大学。承担科研任务项目的出国人员须保证不影响科研任务的正常完成。
第六章返

第三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完成任务归国后,应及时到国际处、人事处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因公长、短期出国(境)人员回校后须在三周内分别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回校报到表》(见附件四)和《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回校报告表》(见附件五),分别交国际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存档。
第三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学****教学、研修、培训的人员完成任务归国后,须向国际处和所在单位提交进修和科研报告,并在所在单位或更大范围内进行汇报交流。
第三十一条
因公护照或通行证须在回国一周内交国际处,由国际处负责交吉林省外办统一管理。(在境内、外遗失护照或通行证,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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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待遇
第三十二条国家、省、市等政府机构资助之外的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自出国(境)之日起,工资、工资性津贴暂停发放,待按期回校后补发。批准在外期限为12个月以内的,按批准期限(不含批准延期的期限)补发,批准在外期限为12个月以上的,按12个月补发。逾期归国的不再补发。批准期限内社会保险继续缴纳。
第三十三条
经公派渠道出国(境)攻读学位人员,在批准的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期间,学校为其保留编制,续缴社会保险,停发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归国后不再补发。
第三十四条因公出国(境)人员按期回校工作,出国(境)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组团短期出访费用一般由学校、外方及派员单位三方共同承担;学校不负担单位组团派员的费用。出国用汇结算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文件精神、按照节省开支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六条
因公派出人员的因公护照费、签证费、与学校签署的协议公证费、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