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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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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养分安康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养分安康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
〔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治理,适用本方法。幼儿园食品安全治理依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把握、属地治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视治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视治理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大事应对工作,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视治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学校食品安全所需经费投入,保障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第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催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治理;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展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视治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卫生安康、城市治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把握人,下同〕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催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治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治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治理机构和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治理人员。
学校食品安全治理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监视治理部门考核合格。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安康证明前方可上岗。
第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治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催促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治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
〔二〕组织从业人员参与食品安全学问和技能培训、考核和安康检查;
〔三〕组织对购进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进展查验,落实索证索票、食品留样等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档案;
〔四〕组织对不合格或疑似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进展标识、记录,并移出食品处理区,依法依规处置;
〔五〕开展学校食品安全自查、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改;
〔六〕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视机制。
学校应当设立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准时处理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
第十条 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依据家长申请,有打算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
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
第十一条 建、改建和扩建学校食堂,建设单位应当提请食品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选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区等进展指导。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