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资府办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有关企业单位:
《资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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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资府办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有关企业单位:
《资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资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流程图(略)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资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收集和其他国家机关提供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资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收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信贷和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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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分为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企业业绩信息系统、企业提示信息系统和企业警示信息系统。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本市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市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重点应用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按照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以保证系统在本市金融机构和行政机关之间实现信息的快速查询、共享和远程维护。
市经委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协调。
市级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确定需记入和公布的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按照统一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金融机构和行政机关可通过电子政务网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或查询信息,实现各金融机构和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
金融机构在信贷服务、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按照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为银行贷款和行政机关依法管理提供参考资料。
第八条市级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的信用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需记录的信息内容;
(四)行政机关的结论意见或决定;
(五)作出结论意见或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六)需限制的行为及其期限。
除前款规定外,提交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系统的信息,还应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
(一)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本部门信息审批表;
(二)移送信息的通知书和登记表;
(三)行政处罚决定;
(四)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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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市级有关行政机关应对提交的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和维护。条件尚不具备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和更新。
第十条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