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契税暂行标准条例
契税暂行标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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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暂行标准条例
契税暂行条例
还在找我国的契税暂行条例吗,下边我为大家精心收集了对于契税暂行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照借鉴,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契税暂行标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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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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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子权属,蒙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子权属是指以下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含销售、赠与和互换;
(三)房子买卖;
(四)房子赠与;
(五)房子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含乡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合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依照当地域的实质状况确立,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存案。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照: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房子买卖,为成交价钱;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子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销售、房子买卖的市场价钱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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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子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子的价钱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钱显然低于市场价钱而且无正当原因的,或许所互换土地使用权、房子的价钱的差额显然不合理而且无正当原因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钱审定。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照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照×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子权属之外汇结算的,依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减征或许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集体、军事单位蒙受土地、房子用于办公、教课、医疗、科研和军事设备的,免征;
(二)城镇员工按规定第一次购置公有住宅的,免征;
(三)因不行抗力灭失住宅而从头购置住宅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许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余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 经同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相关土地、房子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该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署土地、房子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许纳税人获得其余拥有土地、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