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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涉税情况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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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涉税情况说明
出让方

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
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 号)第三条第
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涉税情况说明
出让方

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
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 号)第三条第
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
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
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 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7%(纳税人在长沙
市的)%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
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
税。
法定的扣除额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以出
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行政划拨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
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二)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土地增值税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标准如下:
级数土地增值额税率(%)
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100%的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
200%的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
60
注:若税务机关发现以上数据不够真实,会要求对转让
价格或扣除费用进行评估。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
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一般按照 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
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