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工艺与装备
第四章配套工程
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职业安全卫生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稀土冶炼厂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稀土冶炼厂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稀土冶炼厂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稀土冶炼厂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对稀土行业的“强化管理,保护资源,科学开发,联合对外”的发展方针;执行合理利用稀土资源、节约能源、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为加强对稀土行业的特殊管理,稀土冶炼和加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均需报国家计委审批,其它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审批。
第六条稀土冶炼厂的建设限制外商合资、外商掺股、购股;限制私人和个体筹资建设。
第七条稀土冶炼厂的建设,应符合国家产业布局和规划要求,并应根据市场需要,结合财力和物力条件,对建设方案进行综合优化、比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产品结构。
第八条稀土冶炼厂的厂址宜靠近原辅材料、燃料、能源充足和交通运输便利的地区。厂区应与人口稠密的城镇保持适当的距离。
第九条稀土冶炼厂的建设,应采用国内成熟、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装备;需要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装备时,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条稀土冶炼厂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设施。
第十一条稀土冶炼厂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二条稀土冶炼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国家稀土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资金筹措能力、原料及辅助材料的可靠性和地区建设条件等,综合比较,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稀土冶炼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矿种类别和年处理能力按表1划分。
稀土冶炼厂的建设规模,处理一类矿种时,不应小于2000t/a,处理二类矿种时,不应小于500t/a。
以独居石矿为原料时,建设规模应为二级。
第十四条稀土冶炼厂的产品方案应根据市场需要、原料特点、生产工艺技术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比较后确定。处理不同矿种类别的主要产品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类矿种
(氯化稀土,碳酸稀土等);
(镧、铈、镨、钕、钐、铕等氧化物);
(钐铕钆富集物、重稀土富集物等);
;
(镧、铈、镨、钕等)。
二、二类矿种
(镧、钕、钐、钇等氧化物);
(钐铕钆富集物、重稀土富集物等);
(镧、钕、钐、钇、镝等)。
第十五条稀土冶炼厂工程建设项目,应由下列生产设施、辅助生产配套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一、生产设施包括:精矿贮运、精矿分解、浓缩结晶、萃取分离、提纯、沉淀、煅烧、熔盐电解、金属还原和产品包装等。
二、辅助生产配套设施包括:分析检测、三废治理、供电、供排水、供汽、通信、机电汽修、内外部运输、气体供给和仓库等。
三、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办公用房、食堂和宿舍等。
第十六条稀土冶炼厂辅助生产配套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条件。
第三章工艺与装备
第十七条稀土冶炼厂应根据产品方案、原料特点等因素,选用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保证产品质量,降低产品单耗,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优先分离放射性物质的成熟、先进的工艺技术。
第十八条稀土冶炼厂采用一类矿种为原料的生产工艺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混合氯化稀土,当原料为包头稀土精矿时,宜采用浓硫酸焙烧或烧碱分解、除杂和浓缩结晶工艺;独居石矿和氟碳铈矿宜采用烧碱分解、除杂和浓缩结晶工艺。
二、单一稀土氧化物,宜采用化学法或萃取法分离、提纯工艺;高纯氧化铕宜采用锌粉还原碱度法工艺。
三、混合稀土金属和单一轻稀土金属,宜采用熔盐电解工艺;金属钐等,宜采用金属热还原工艺。
第十九条稀土冶炼厂采用二类矿种为原料的生产工艺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一稀土氧化物,宜采用精矿酸分解、萃取分离、提纯工艺。
二、高纯氧化铕宜采用锌粉还原碱度法工艺。
三、单一轻稀土金属宜采用熔盐电解工艺;金属钐和重稀土金属,宜采用金属热还原工艺。